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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10 18: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咸宁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咸宁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流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

办理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办理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办理地点: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咨询电话:0715-8235908。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