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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换发《户口迁移证》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18 18: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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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换发《户口迁移证》事项名称:换发《户口迁移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10条。申请条件:无限制条件办理材料:1、原《户口迁移证》(原件拟留);2、本人或监护人

换发《户口迁移证》

事项名称:

换发《户口迁移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10条。

申请条件:

无限制条件

办理材料:

1、原《户口迁移证》(原件拟留);

2、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件拟留);

3、户口簿(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8:00-12:00 15:00-18:00冬天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所在派出所)

联系电话:

电话:0715-8172772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厅联合下发的鄂价费字[1998]220号、鄂财综发[]1号文件规定对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收取。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办理流程:

1、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后,审核原迁出资料;

2、内部审批:派出所分管所长签署意见→治安部门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3、治安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

4、派出所户籍室通知申请人重新换发《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