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户口迁移证》
事项名称:
换发《户口迁移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10条。
申请条件:
无限制条件
办理材料:
1、原《户口迁移证》(原件拟留);
2、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件拟留);
3、户口簿(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8:00-12:00 15:00-18:00冬天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所在派出所)
联系电话:
电话:0715-8172772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厅联合下发的鄂价费字[1998]220号、鄂财综发[]1号文件规定对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收取。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办理流程:
1、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后,审核原迁出资料;
2、内部审批:派出所分管所长签署意见→治安部门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3、治安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
4、派出所户籍室通知申请人重新换发《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