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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身份证使用事项

发布时间:2022-12-07 12:3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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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而补领到新的居民身份证后,又找回了原证的,

1、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关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而补领到新的居民身份证后,又找回了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处理。

3、公民死亡的,其亲属或者代理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缴销其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相片3张,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